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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政策和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条件材料程序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政策、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条件、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材料、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程序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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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政策
1、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
3、科技厅将在孵化服务、创业辅导、种子资金、技术平台、投资融资等孵化器建设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育,对符合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适时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条件
一、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从以下方面创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6、孵化器应设立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二、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5、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7、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三、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3、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4、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材料
(一)孵化器介绍。
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附件2);
2.孵化器概述;对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建设情况;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以及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
3.孵化器的1—2个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
4.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附件4)。
(二)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合同)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接受孵化器专业人员培训的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
5.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孵化资金使用规范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1—2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6.如申报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并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清单及用途;
7.孵化器与合作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8.孵化器运营单位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9.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0.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
11.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2.毕业企业证明材料。
(三)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请双面打印(复印),注明书脊,一式一份;
2.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在注明孵化器名称的光盘中,随纸质申报书一同报送。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程序
1.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对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市(州)或扩权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科技厅主管处依据评审意见报科技厅办公会审定后,在科技厅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颁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布。被确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