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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专利申请必备知识要点-专利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
以下分享关于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等专利申请的时候需要注意的相关名词概念,包括专利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和这几个名词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准备申报专利的朋友有所帮助,如有相关资费或者流程等相关问题可免费咨询热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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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指导:15005600923
概念分析
1、专利申请人:指的是对某项设计、发明创造亦遵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受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直至专利授权之前的申请人都成为专利申请人。
2、专利发明人:指该申请专利的发明者或者设计者,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专利权人:指当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申请人就变成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这两者是具有一致性的。专利权人即专利权主体,拥有对该专利权利和义务。
对比区别:
1、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发明人可以是同一对象也可以不是同一对象
是同一对象的情形则为:专利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
不是同一对象的情况:多发生在研究机构、单位和组织中,当作为研究项目或者公司、组织的任务而进行发明创造而申请的发明专利,研究单位、公司就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进行提交专利申请,授权通过后专利权人则为该主体,此时的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则不是同一对象。
2、专利发明人只能是个人,发明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专利署名的权利,但是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置专利的权利,只能变更不能转让。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享受专利独占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3、不是所有的专利权人都是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从获得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继受专利权人是通过合同或者继承的方式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这时候,继受专利权人就不是当时的专利申请人。
常见问题:
1、申请已经提交上去了,专利申请人还能变更吗?
可以变更的,企业专利申请人进行变更,实际上就是权利的转让,是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拥有者的变更。在授权之前变更,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授权之后变更,转让的是专利权。申请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以及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申请人为企业,发明人不在该企业任职可以吗?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因此,当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不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当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专利申请人只能填一个吗?
专利申请对申请人数量、发明人数量是没有限制的,专利申请人是向专利局提出就某一发明或设计取得专利请求的当事人,申请人可以为单位、也可以为自然人。
4、买来的专利和自己申请的专利用途是否一样?
从法律层面上,专利权转让以后,权利归属就发生了变更,受让人成为专利权人,享有对该专利的处置权,你买了专利,也意味着你拥有了专利权。但使用过程中还是需要具体场景具体分析,如果买来的专利用于生产经营,则买来的和自己申请的没有区别,如果是用于评职称、项目加分、评奖等,就要根据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来看了,有些要求申请人必须是企业自身,那买来的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