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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奖补!宣城泾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奖励申报条件及材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17     浏览次数:    
宣城泾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奖励申报正在开展中!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梳理了详细的申报指南,包含申报条件、材料及奖励补贴,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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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策免费指导电话:158 5515 5532(同v)

一、宣城泾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若干政策

(一)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扶持奖励

1.新入选G家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省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入选市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入选县级非遗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不含民间文学类等)

2.新入选“G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G家级非遗传承保护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安徽省非遗传习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入选“市级非遗传承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入选“县级非遗传承基地”一次性奖励1万元。

3.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创建非遗研习体验基地,入选泾县“非遗大师工作室”“非遗人家”,根据场所面积、宣传、展示、带徒授艺、创新等情况一次性奖励5-20万元。

4.对泾县非遗人家建设等重大非遗专项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专题研究。

(二)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培育者、预备队的扶持奖励

1.新入选G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新入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新入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新入选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次年开始,每人每年补助800元。

2.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濒危非遗项目带徒授艺任务,经文旅部门核准后,非遗培育者(师傅)和非遗预备队(徒弟)每月分别领取300元、600元的补助,县非遗保护中心每年度开展一次考评,考评合格后按年度发放补助。带徒时间不少于半年,非遗培育者(师傅)工龄不少于10年,非遗预备队(徒弟)年龄原则上在18-50周岁,授徒年限原则上在3年以内(特殊项目经申请核准后,最多可延长2年),非遗预备队(徒弟)同一时期不得与其他非遗培育者(师傅)签订协议,一方中途中止协议的,双方津贴均停止发放。每个师傅每年带徒弟不得超过2人。

(三)对非遗传承保护、宣传和交流活动的扶持奖励

1.经向县非遗保护中心备案,参加宣传、文旅部门在省外、省内、县内组织的各类展示、展演活动,且主办方未予补助的,分别给予县内参展单位每天1500元、1000元、500元的补助。

2.对受邀参加我县非遗交流活动的省外、省内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分别给予每天1500元、1000元的补助。

3.推动非遗普及教育。经向县非遗保护中心备案,参加宣传、文旅部门组织的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等非遗宣传活动给予补助。传承人授课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半天最多按3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授课费。

4.利用非工作日或八小时工作外时间,组织县内专家履行与其单位职责无关的评审活动,参照《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等规定,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副高级职称以上)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副高级职称以下);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5.由县非遗保护中心开展非遗项目调查研究、记录保存、培训讲座、理论研究、整理出版、宣传推广、展览交流等产生的费用。

二、扶持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扶持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泾县行政区域内,用于非遗代表性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奖励及相关保护工作:

1.对全县非遗进行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2.对非遗濒危项目的抢救及保护;

3.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传习活动;

4.征集、收购非遗珍贵资料和实物,或对其整理、出版;

5.开展非遗宣传展示等传播工作;

6.对非遗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7.相关的非遗保护基础性工作。

(二)扶持奖励对象

申报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申报对象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泾县文化强县发展资金等,每年不低于50万元。鉴于非遗项目(基地)、传承人数量逐年递增,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并根据当年实际增加预算。

(二)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时间根据文旅部门统一安排,由县非遗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扶持奖励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县非遗保护中心申报(同一项目和个人重复入选的,按最高级别申报)。

(四)获得扶持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宣传、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旅等部门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并收回已经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

1.通过虚报等方法骗取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计划的;

3.截留、挪用或挤占资金的;

4.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

5.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项目、基地(传习所)完成后,根据责任书约定所形成的成果如为实物作品,其所有权人为县政府,由文旅等部门予以展示或收藏,在展示或收藏宣传中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明确列明有关作品的制作者。

(七)项目、基地(传习所)完成后,所产生的成果如为著作、论文、音像资料等,其作者享有著作权,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副本交县非遗保护中心存档,县非遗保护中心可以用于公益性宣传、展示及研究工作。

(八)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2.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3.配合文旅等部门进行非遗调查;

4.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和展示活动;

5.积极开展非遗技艺创新。

(九)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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