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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申报和更名迁移的条件流程材料奖补等政策汇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16     浏览次数: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与整体迁移两个方面的内容。全篇分为两个章节,第一个章节介绍南京市新认定高企在南京市各区的奖补政策、南京市高企申报条件、南京市高企申报材料、南京市高企申报程序。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与整体迁移的时间、流程、材料、奖补等

前段时间2022年南京市第一批高企名单公布,南京市472家企业获得高企荣誉资质,入围科技企业发展“俱乐部”。截止目前南京市存续的高新技术企业有8615家,其中有大部分是卧涛科技辅助申报的。这里先说一下,小编是卧涛科技的一名工作人员,每年小编都会遇到很多前来合作的企业负责人。这其中就有格力、海尔、科大讯飞这样的大企业。所谓术业有专攻,很多企业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大部分都必须用在企业的发展和经营上面,加上高企的申报时间周期很长,期间间接耗费时间和精力较多。加之评审专家团队严谨仔细,如因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被驳回,得不偿失!卧涛科技从事项目申报十年,累计帮助企业达上15000余家,辅助企业兑现的政策奖补已超10亿。这就是我们的成绩!同时期待与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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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将介绍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与整体迁移两个方面的内容。全篇分为两个章节,第一个章节介绍南京市新认定高企在南京市各区的奖补政策、南京市高企申报条件、南京市高企申报材料、南京市高企申报程序。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与整体迁移的时间、流程、材料、奖补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南京市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

1、南京市

1)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可累积叠加,初步估算大概有80万+奖励。

政策依据:《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2、秦淮区

1)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2)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

3)综合高企资质、创新水平、销售规模、税收贡献、成长速度等要求,年度评选10家成长型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3、建邺区

自认定后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级奖励。

政策依据:《建邺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4、浦口区

1)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5、栖霞区

1)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进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发放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创新券”。

政策依据:栖霞区财政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扶持力度

6、雨花台区

1)对新认定的涉软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2019年度雨花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7、江宁区

1)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

2)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3)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4)对列入“瞪羚”和“独角兽”培育目录企业,在创新投入、发展空间、示范应用、人才引进、融资上市等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全方位保障。

奖励可以累加享受,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可享8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江宁区创新发展行动纲要》

8、高淳区

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给予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给予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且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中介代理机构引进的补助3万元/个),给予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高淳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2018—2020年行动方案》

9、江北新区

对在南京江北新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于2016年8月1日后首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

1)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1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2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办法》

10、溧水区

1)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被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申报补贴。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区共给予每家35万元认定奖励。

3)对有效期满当年再次通过认定的高企,省市区共给予每家25万元复审认定奖励。

4)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失效再次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

5)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奖励。

6)对引进落户的符合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落户载体过渡的,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7)鼓励区内科技服务机构、载体运营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或龙头骨干企业(简称“第三方”)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引进市外符合高企培育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引进企业落地后两年内成功申报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一次性给予牵头引进的第三方10万元奖励;第三方为市级及以上载体运营机构,引进企业在载体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内培育孵化的,每认定一家再额外给予第三方10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9)对在市级以上载体绩效评价中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按照上级绩效奖励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10)对新认定为国家特色产业基地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11)对经备案并签订《科技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区内服务机构:

①每培育辅导一家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高企的,奖励服务机构2万元;

②年度辅导高企申报数10家以上(含)、15家以上(含)、20家以上(含),且认定率达到60%以上(含)的服务机构,再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12)对高企净增数超年度目标10%以上(含)、20%以上(含)的板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13)每成功引进一家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经费补贴。

 

二、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总目录。

2.《企业信用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3.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纸质申报材料使用复印件装订。

 

四、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管理办法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二章: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与整体迁移

一、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与整体迁移申报时间

1、申报对象:凡园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2021年发生工商更名或整体迁移的。

2、常年申报:更名企业(包括简单更名及复杂更名企业)与整体迁移企业必须在变更发生日(以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日期为准)的3个月之内,完成系统申报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若是复杂更名企业,还需在2022年2月28日之前提交复杂更名补充材料。(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说明》。)

3、若企业在提交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后发生更名的,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3个月之内,完成更名申报。

特别注意:

企业若发生与高企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而未按期申报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若证书到期后打算再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二、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与整体迁移申报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1、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

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导出带有条形编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的正式文本。(请仔细阅读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在线申报流程》,不要漏填错填!)

特别注意:

国家系统填报时请不要点击“提交”按钮,只做“保存”和“打印”,待纸质材料提交到企服中心经办事人员现场审核无误后,再最后在网上点击“提交”。

2、园区系统填报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登录——企业用户——科技枢纽平台——国家高企——更名申报。

3、提交纸质材料

待园区系统审核通过后,请将带有条形编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详见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说明》)按顺序进行装订,签字盖章,一式三份,提交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5号窗口。

(二)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

1、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

1)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异地迁移模块提交申请;

2)园区系统填报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登录(企业用户登陆)——用户空间——业务征集——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

特别注意:

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无论是否发生更名都无需提交更名申请,只进行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申请即可。

2、省内整体迁移

1)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

企业名称未发生变化: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企业核心信息”模块中修改“所属区域”;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更名模块提交更名申请,在“企业核心信息”模块中修改“所属区域”;

2)园区系统填报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登录(企业用户登陆)——用户空间——业务征集——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

特别注意:

企业省内整体迁移且名称发生变化,需同时进行高企更名与省内整体迁移申请。

注册机构提交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所属区域”请务必选择“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含工业园区)”;“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是否属于国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3、提交纸质材料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与省内整体迁移企业按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5号窗口:

1)“整体迁移”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3)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所有专项审计报告;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所有年度审计报告。

 

三、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说明

(一)更名的分类

1、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2、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复杂更名”要求办理。

(二)材料要求

简单更名的企业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复杂更名的企业除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1)更名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简单更名的企业,若经营范围也发生变化,需提供“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经营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此说明。

(2)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见附件2);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①.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②.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③.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④.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⑤.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4、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①.企业近三年(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②.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5、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6、变更当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7、变更当年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和变更当年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8、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0、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1、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在线申报流程

(一)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

1、用户登录

1)进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

2)选择“法人登录”。

2、系统申报

1)进入政务服务平台,选择在线办事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点击“办理入口”。

2)进入高企认定首页,点击“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3)进行更名申报

第一步:勾选“变更”,填写变更后的企业名称。

第二步:填写“企业名称历史变更情况”:点击“+”;填写本次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填写企业更名原因。

第三步:填写“企业重要变更信息”。

第六步:上传营业执照、工商变更证明、变更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二)园区系统填报

1、用户登录

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点击登录→选择企业用户登录,进行登录。

2、系统申报

1)点击“科技枢纽平台”

2)点击“国家高企”

3)点击“更名申请”

4)填写申报内容

进入申报页面后,可查看申报记录、选择联系人,等申报操作。注册资本、注册类型、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填写时先选择是否发生变更,若选择时,则该变更项必填;最后提交。

5)查看信息

申报信息填写完成可点击“详情”查看填写的申报信息,查看申报记录也可以按搜索条件进行搜索。

 

五、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操作规程

(一)更名的分类

1、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2、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复杂更名”要求办理。

(二)材料要求

简单更名的企业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复杂更名的企业除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1)更名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见附件2);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①.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②.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③.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④.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⑤.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4、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①.企业近三年(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②.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5、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6、变更当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7、变更当年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和变更当年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8、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0、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1、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填报。更名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且按第二条第(一)款要求提供更名申请材料。企业发生更名后,应在变更发生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至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若企业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后发生更名,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

2、地方汇总与审核。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及本《操作规程》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更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断企业更名的分类以及变更后是否符合高企认定条件。如属于“复杂更名”,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企业于发生变更后下一个会计年度按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提交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地方科技部门应按照《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3)并签字、盖章。

3、材料报送。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材料,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汇总表》(附件4),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材料审查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汇总表》,连同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和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各一式两份,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4、审核流程。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更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若属于名称变更,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若属于发生重大变化但名称未发生变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内容

1、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同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在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要求提交“简单更名”材料的基础上,新增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地方在更名上报文件中对上述企业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予以明确。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提交材料按《更名操作规程》中“简单更名”要求办理。

2、对于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等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的,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未发生变化,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技术领域”栏中按系统要求勾选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相同的技术领域,并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企业应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相应栏目中按系统要求重新勾选技术领域,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后,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支持范围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时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自变化发生年份起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整体迁移”情况,拟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业须提供“整体迁移”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提请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迁入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4、对于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属于省内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通知第3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企业名称同时发生变化,按照《更名操作规程》和本通知要求一并办理更名手续,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七、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政策

1.鼓励异地高企落户,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0万到110万元奖励。

2.提供100平米左右的创业场所一年内免收租金。

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南京创新劵最大力度10%可用于企业外购材料抵用。

4.对于拥有发明专利型企业可同期申请省市入库,最高奖励资金20万元。

5.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研发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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