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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东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申报补贴奖励及认定材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6/21     浏览次数:    
以下将为大家具体讲讲2022年肥东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政策资金,具体包括申报补贴奖励及认定材料要求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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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地点

1.时间:2023年6月19日-7月7日,逾期不再受理。

2.地点:肥东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申报材料和说明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资金申请表、诚实信用承诺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涉企信息表、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一)政策第2条:持续深化“双创”示范。

1.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件原件、复印件。

2.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优秀奖励。对当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考核优秀文件原件、复印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入孵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孵合同原件、复印件。

(二)政策第5条: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政策第6条: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1.当年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

(2)2022年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审计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即有明确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和每个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附件3)。

(3)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4)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单(附件4)。

说明:规模以上企业,申报企业2022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2022年享受省、市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省、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不得申报。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对当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县级地方配套补助;对当年承担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借转补”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予以其当年所获拨款额20%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市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

申报材料: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当年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拨付资金到账凭证原件、复印件。

3.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县级扶持资金的不再享受本条款)

申报条件:当年获得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认定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认定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2)获得省、市扶持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4.院士工作站奖励。对当年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站经费补助。对当年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单个承建单位(包括与同一院士合作的具有关联性的承建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

申报条件:

(1)当年新建获批的院士工作站。

(2)当年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

(3)2019、2020、2021年度新建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在站院士。

申报材料:

(1)省科技厅同意备案的批文复印件、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及当前工作开展情况材料。

(2)省级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文件复印件。

(3)与院士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院士及团队在肥东工作情况(包括院士在我县工作时间、工作记录等)、重点项目研发情况及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四)政策第7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在肥东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给予所获奖金5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各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奖励为准)。

申报条件:

(1)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省、市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2)获奖项目在肥东转化。

申报材料:

(1)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获奖证书(获奖文件)复印件。

(2)项目在肥东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3)所获奖励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2.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对当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排名须前三位)原件、复印件。

3.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单项成果成功交易并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在肥东转化。

(2)科技成果转化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申报材料:

(1)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

(2)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购买成果在肥东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级奖补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4.技术合同认定和科技成果登记奖励。鼓励企业吸纳或输出技术,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及科技成果登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类别1:鼓励企业吸纳或输出技术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实际交易额进行奖补。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达到3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当年度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最低1万最高1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当年度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年度累计技术合同登记额300万(含)以上。

(2)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优先支持吸纳方。且与上述条款3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从登记系统导出的已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2)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3)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4)银行凭证转账单或进账单。

类别2: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年度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认定登记数给予奖补。对当年登记达10项、20项、30项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奖补。

申报条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年度累计登记科技成果10件(含)以上。

申报材料:

(1)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打印的电子登记证书。

(2)从登记系统中导出的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明细表。

5.对新认定市级以上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

申报材料:认定市级以上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文件复印件

(五)政策第8条:培育高新技术和高成长企业

(1)首次认定的或新迁入落户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奖励;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2022年新迁入落户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纳税证明。

(2)当年入库的高成长企业,在市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10%的研发费用补贴。

申报材料:当年入库的高成长企业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复印件,市研发费用补助到账单原件、复印件。

(六)政策第18条:提升园区服务水平。对认定市级以上的农业科技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认定市级以上的农业科技园区文件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

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供复印件,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原件现场备查;申请表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兑现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须经所在乡镇(开发园区)初步审核,无初审意见,不予受理。本政策与本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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